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夏顺贵、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执459号之一
案件名称夏顺贵、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零件城。

经营者:郭俊波,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顺贵与被执行人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经营者郭俊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9)浙0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经营者郭俊波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并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经营者郭俊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乡县旭光自行车配件厂、经营者郭俊波限制高消费和罚款。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夏顺贵。

申请执行人夏顺贵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