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执22号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湘1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4.4元(从2019年8月27日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时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004.4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向本院汇款7004.4元,至此,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应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湘12民初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