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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贵阳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44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贵阳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贵阳成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44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上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1SBNG,HUI-YT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一国际广场10栋负一层办公用品区商铺(编号56/57/58)。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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