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军之翼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浩中村25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梅富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南通市海门区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姚富五金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姚园寺巷42号。
经营者:翁良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南通军之翼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姚富五金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军之翼机电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军之翼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军之翼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南通军之翼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