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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335号
案件名称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陈树滔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

法定代表人:廖东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树滔,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南沙区。

上诉人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乐公司)、原审被告陈树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淘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英,齐齐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到庭参与诉讼,原审被告陈树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齐齐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齐齐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齐齐乐公司所购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淘乐公司制造并销售,一审认定事实有误。

齐齐乐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场所并非淘乐公司经营或所有,销售主体亦非淘乐公司,淘乐公司曾就同类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相同,按照常理推测,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来源于淘乐公司。

2.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齐齐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齐齐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淘乐公司、陈树滔: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齐齐乐公司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赔偿齐齐乐公司经济损失280000元及相关合理费用35000元,合共315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59××××.9、名称为“游戏机(欢乐滑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陈树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元;

三、驳回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陈树滔负担2869元,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6元。

本案二审期间,淘乐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的第433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33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33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齐齐乐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6305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齐齐乐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齐齐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中山市齐齐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广州淘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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