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711号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C。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保华,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深圳市德瑞普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易世达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51M。
法定代表人:刘西贤。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