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36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睿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之2负一层,35号之2-7首层,35号之2第2-4自编第肆层42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阮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睿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