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405号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25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09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被告赵利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曾美玲,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