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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977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上海鼎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977号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杭宗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申赛德市。

授权代表:卡琳·斯平克,副总经理。

被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日東電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崎秀雄,董事长兼CEO。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徐州,总经理。

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上海鼎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审理无效宣告申请,尚无生效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佩瑶审 判 员 于 是审 判 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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