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977号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杭宗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申赛德市。
授权代表:卡琳·斯平克,副总经理。
被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日東電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崎秀雄,董事长兼CEO。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徐州,总经理。
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能公司、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上海鼎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审理无效宣告申请,尚无生效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佩瑶审 判 员 于 是审 判 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