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9执31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西省安福县武功山大道**。
经营者:刘友姬。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的银行存款32684.5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