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溪市大润发冶炼厂店,经营场所:鹰潭市贵溪市铜都国际8号楼一、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81MA35PUMC3B。
经营者:徐加荣,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溪市大润发冶炼厂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6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贵溪市大润发冶炼厂店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