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优美家灯饰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项目**房产龙福机电批发市场****商铺。
经营者:林欢,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优美家灯饰店(以下简称优美家灯饰店)因与被上诉人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优美家灯饰店于2020年3月27日以服判息诉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优美家灯饰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仓山区优美家灯饰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优美家灯饰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思 明 审 判 员 林培阳代理审判员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春 怡 书 记 员 王 琦 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