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69号 原告:太原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幽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世纪方舟****房间。
法定代表人:谷建。
原告太原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幽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