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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408号之二
案件名称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408号之二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寺望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0675565808。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90405039F。

法定代表人:胡茂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南京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庙镇张蒜园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MA2R5N4A2L。

经营者:高素芹,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其专利号20172005××××.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4、判令南京贝特公司、文龙家庭农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其系一种名称为“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偶数多边形底座”、专利号为20172005××××.0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现该专利为有效状态。

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给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的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偶数多边形底座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明知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为侵权产品仍然定制购买并使用,两者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诉讼中,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20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2822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其基于权利要求1、2对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太和县赵庙镇文龙家庭农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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