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内2224刑初17号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以突检公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王 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佳庆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