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184号 原告:黄振兴,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被告:许江排,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黄振兴与被告许江排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黄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许江排偿付剩余3.5万押金,并赔偿由许江排拖欠押金而给黄振兴带来一切经济损失暂定为一万元。
事实和理由:黄振兴和许江排于2019年3月5日商定,黄振兴转5万押金由许江排做商标授权担保,于2019年4月5日退还押金。
黄振兴在转了5万押金后,到期要求许江排退还5万押金,许江排拒付,后来黄振兴多次与许江排交涉,许江排不予理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商标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而本院对商标案件未有管辖权,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必备条件,应予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振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新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毅 书记员徐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