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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杨永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杨永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杨永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时,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杨永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杨永时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雅青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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