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1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住所地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振兴路与管仲路交汇处。
负责人:周振谦,经理。
被告:周振谦,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振兴路与管仲路交汇处。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大药店、周振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