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1578号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住所地成都市。
经营者:杨鑫淼,男,199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土溪镇三星村五组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淼。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艺公司)与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以下简称温江公司)、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韩艺公司诉称,原告为第XXXXXXX号“艺匠数码”、第XXXXXXXX号“艺匠”商标所有权人。
经过原告多年经营,“艺匠”在中国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温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艺匠”作为店招,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各网络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宣传推广。
温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为温江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温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温江公司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821元;
4.判令温江公司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温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温江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温江区,原告应当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温江公司及汉涛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因被告汉涛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闫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