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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1578号
案件名称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1578号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住所地成都市。

经营者:杨鑫淼,男,199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土溪镇三星村五组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淼。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艺公司)与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以下简称温江公司)、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韩艺公司诉称,原告为第XXXXXXX号“艺匠数码”、第XXXXXXXX号“艺匠”商标所有权人。

经过原告多年经营,“艺匠”在中国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温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艺匠”作为店招,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各网络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宣传推广。

温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为温江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温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温江公司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821元;

4.判令温江公司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温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温江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温江区,原告应当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温江公司及汉涛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因被告汉涛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闫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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