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81号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嘉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邓润新。
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