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60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葛府(永福杯业有限公司内)。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将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名下有房产;
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名下车有车辆;
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文雅副食店有银行账户。
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0元、受理费315元尚未执行到位。
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60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