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东街**×××39。
经营者:潘萍萍,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经营者潘萍萍在中国银行怀化武陵南路支行账号为4307********-0-0的存款7004.4元。
现被执行人鹤城区东盛皮具店的经营者潘萍萍已经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的冻结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经营者潘萍萍在中国银行怀化武陵南路支行账号为4307********-0-0的存款700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