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0。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院上镇战家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
法定代表人:王秀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前薛路路北(红绿灯向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1。
经营者:曹常成。
被执行人:曹常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曹常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3731472号、第3200267号商标专用权的酒水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曹常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除查控并扣划曹常成的银行存款6050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6000元,收取执行费50元,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的所负法律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台儿庄区麦凯隆超市(泥沟店)经营者曹常成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被告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