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8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多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香樟路社区湘樟小区5栋06号。
经营者:陈科,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多汇食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