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5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敬省,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