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8号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英,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华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