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佳美乐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姜井村旭水蓝轩对过南侧商业1号。
经营者:蔡君瀚,男,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佳美乐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佳美乐食品店以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佳美乐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佳美乐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佳美乐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