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374号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陈村宝龙国际社区3栋1602室。
经营者苏玉娜,女,199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尤静芳与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该判决:一、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第8702913号、第8627664号、第2213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赔偿原告尤静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尤静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后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2019年11月14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5650元及利息等,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