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6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凡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0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0年二月九日立案执行。
曾凡虎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缴费6660.0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50.00元,余款6610.00元已由你公司领取。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联系人:魏静联系电话:0376-6670515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54号邮编:464000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豫15执16号曾凡虎:你与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0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0年二月九日立案执行。
你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缴费6660.0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50.00元,余款6610.00元已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领取。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