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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泉州莱梦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辖终174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泉州莱梦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莱梦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莱梦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学府上城6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启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上诉人泉州莱梦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梦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2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莱梦伦公司上诉称,对其公司的起诉,应当由上诉人莱梦伦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莱梦伦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审被告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莱梦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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