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35号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
法定代表人:眭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1幢5层B1-5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得海。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道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