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郏县欣怡茶具店。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王集乡辛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5G9RU8K。
经营者:薛延岭。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郏县欣怡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