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879号原告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103号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啸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洪山路17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勩。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巨电子(大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