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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瞻岐君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民初334号之一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瞻岐君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瞻岐君平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34号之一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君平眼镜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AH4X54P)。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一村西街111号。

经营者:左九华,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君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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