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1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良兴,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章华,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良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320元,由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