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安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27刑更36号
案件名称胡安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安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27刑更36号罪犯胡安平,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该犯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安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2020年4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胡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违纪,但能及时纠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2018年10月23日,因打架被记过处罚。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评积分(含月表扬)折算及转换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安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安平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安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