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巷甲1号A座309。
法定代表人:林雷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任桥村文曲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吓角村。
法定代表人:蒋苏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远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迈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益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鸿远公司上诉称:虽然北京鸿远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但该案的被诉产品的发货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北京鸿远公司仅是名义上的被诉产品的经营者。
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移送至产品发货地有管辖权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温州迈卓公司上诉称:温州迈卓公司的所在地位于温州市,且该案的被诉产品的发货地也在浙江省温州市。
根据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则,本案应当移送至温州迈卓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东莞益健公司主张温州迈卓公司、北京鸿远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北京鸿远公司销售了涉案被诉产品,温州迈卓公司生产了涉案被诉产品。
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涉及专利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北京鸿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故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