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68号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南区27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1。
法定代表人:汤信娇,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鼎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张家烟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U。
法定代表人:江鹏,经理。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2019年4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2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