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119号 原告:弓箭控股,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Arques)市。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彼得.霍德勒,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许继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2911583F。
法定代表人:林云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卓亿玻璃制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店用品城23栋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4LY5YC73。
经营者:刘卓,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毅,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卓亿玻璃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弓箭控股于2020年3月20以该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弓箭控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弓箭控股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弓箭控股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