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10号 原告:姚伟镇,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忠润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皇城四街73、75、77号三间店面。
法定代表人:骆苏影。
被告:骆苏影,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姚伟镇诉被告永康市开发区忠润电子商务商行、骆苏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伟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姚伟镇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伟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伟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