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M7DA35。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余姚隆汇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西村延陵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R0M2W。
法定代表人:汪磊。
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隆汇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20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并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经传唤未到庭。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本院已扣划677.62元,款项用于支付诉讼费75元,执行费80元,支付罚款522.62元,相关帐户本院已冻结。
2.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股权。
3.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已不在余姚市朗霞街道西村延陵桥经营。
4.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雅丽。
其表示不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其已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