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9号原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社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袁晓强,男,员工。
被告:石家庄旭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金利街芳馨家园6-4-401。
法定代表人:高西振。
原告东方今报社与被告石家庄旭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2020年3月30日,原告东方今报社以与被告石家庄旭翔商贸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今报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方今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方今报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