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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8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四川千年习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4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十里营大街17号大明居第一印象1#商业106、210号。

负责人:涂明霞,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千年习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卧龙镇杯金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包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四川千年习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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