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4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十里营大街17号大明居第一印象1#商业106、210号。
负责人:涂明霞,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千年习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卧龙镇杯金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包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大明居店、四川千年习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