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69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乐惠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胜路2号。
经营者:周惠英。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乐惠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