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96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冬,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胡立军,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冬、胡立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冬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