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36号原告:韩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静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朋彬,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福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韩林宇与被告闫静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韩林宇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林宇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林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