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4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露华茶业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李承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崇川区露华茶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