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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玉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玉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玉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玉洁超市,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荆垌市场三排。

经营者:蔡洋洋。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玉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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