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三合便利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三合便利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三合便利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0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三合便利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与梅山路交叉口。

经营者:白庆峰。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55号院3号楼1单元附20号。

经营者:汪焕雪。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三合便利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