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4457号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聪,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成,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广花路平沙段81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王辉,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王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康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王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